中新经纬1月23日电 日前,证监会网站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余韩操纵“博士眼镜”股票被证监会罚没超10亿元。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年6月25日至2024年8月16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余韩控制使用“陈某某”等67个账户交易“博士眼镜”。操纵期间,余韩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操纵“博士眼镜”,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经测算,余韩操纵“博士眼镜”违法所得为510892270.94元。
余韩在陈述和申辩意见中提出:其不具备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操纵市场的行为;实际控制账户组的数量认定有误,其只实际控制使用9个账户,且对部分账户的控制时间较短;其实际控制账户组的行为,未对“博士眼镜”股票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综上,请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
第一,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余韩存在操纵“博士眼镜”股票的主观意图。操纵期间,余韩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操纵“博士眼镜”,影响“博士眼镜”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第二,根据在案证据综合认定,操纵期间,余韩控制使用67个证券账户。本案非当事人控制使用期间的交易数据并未纳入涉案交易数据。
第三,余韩的操纵行为对“博士眼镜”价量产生明显影响。操纵期间“博士眼镜”股票价格从13.72元每股上涨至37.81元每股,涨幅达175.58%。同期,深证成指下跌9.36%,偏离184.94个百分点。余韩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已综合考虑了余韩违法事实、情节及应承担责任,量罚适当。
综上,余韩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能成立,对余韩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余韩违法所得510892270.94元,并处以510892270.94元的罚款。
同时,鉴于当事人余韩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相关规定,对余韩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另外,鉴于当事人余韩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影响证券交易秩序,对余韩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在禁入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所有证券。(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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