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新经纬3月13日电 天风证券处罚落地。
13日盘后,天风证券公告称,公司近期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2026年3月1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证监局表示,经查明,天风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1年12月31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苏某旭、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41372005股永安林业股票及红利交付天风证券抵偿相关债务,并载明“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当日,天风证券作为申请执行人签收了上述《执行裁定书》,其持有的永安林业股票占永安林业总股本的12.29%。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天风证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持股变动情况,但天风证券迟至2022年2月23日、2022年3月7日才分别向永安林业发出《告知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永安林业在2022年2月24日、2022年3月9日分别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裁定过户的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违法事实,有永安林业相关公告、法院《执行裁定书》及送达材料、授权委托书、有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天风证券未及时披露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等规定,构成《证券法》所述违法行为。
福建证监局决定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福建证监局还表示,王琳晶作为天风证券总裁,主持天风证券经营管理工作,于2021年12月31日知悉天风证券收到上述《执行裁定书》后,未及时组织天风证券履行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是天风证券未及时披露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对王琳晶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四十万元罚款。
同日,天风证券公告称,3月1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天风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天风证券案涉股东及股东关联人情况
案涉期间,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当代集团与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上海天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天风证券关联人,合并计算所持有股份后为天风证券第一大股东。
2021年4月,上市公司文峰股份通过定增成为天风证券持股1.41%的股东。根据2021年《信披办法》,薛某作为文峰股份控股股东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为文峰股份的关联人。
案涉期间,武汉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武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商贸)持有天风证券5%以上股份并间接控制武汉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融资租赁),根据2018年修正《公司法》,光谷融资租赁为武汉商贸的关联人。此外,天风证券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将光谷融资租赁披露为关联人。
二、天风证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
(一)天风证券为股东当代集团提供融资
1.天风证券以自有资金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
2020年至2022年期间,天风证券在当代集团的要求下,通过子公司资金划转、指定投资纾困项目、私募基金产品购买当代集团或其关联人发行的债券(以下简称当代系债券)以及自营部门逆回购的方式累计为当代集团提供55.02亿元融资,其中天风证券已收回52.53亿元,剩余2.49亿元已通过当代集团破产管理人或管辖法院主张债权。
2.天风证券以管理的客户资产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
天风证券以管理的客户资产通过认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股东当代集团提供10.12亿元融资;通过在一级市场购买当代系债券,为股东当代集团提供4.92亿元融资;通过与2只私募基金开展当代系债券逆回购,为股东当代集团提供15.2亿元融资。
(二)天风证券为股东武汉商贸的关联人光谷融资租赁提供融资
2021年,天风证券参与光谷融资租赁增资扩股,以股权意向金名义向武汉商贸的关联人光谷融资租赁转款5亿元,形成为武汉商贸的关联人光谷融资租赁提供融资。目前,天风证券已收回5亿元股权意向金。
(三)天风证券为股东文峰股份的关联人薛某提供融资
2021年,由天风证券及其子公司天睿物业为文峰股份的关联人薛某指定的相关公司提供3亿元融资。目前,天风证券已收回3亿元融资。
三、天风证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天风证券未按规定披露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1.天风证券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天风证券通过子公司天风天睿、天睿物业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形成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年、2021年,当代集团对天风证券形成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为14.75亿元、6.95亿元,占天风证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17%、3.98%;截至2020年、2021年年末,当代集团占用余额分别为12.08亿元、19.03亿元,占天风证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6.92%、7.58%。截至2022年10月8日,天风证券已收回当代集团占用本金及占用期间利息。
2.天风证券未按规定披露与当代集团其他类型关联交易,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0年,天风证券通过指定投资纾困项目1.28亿元、私募基金产品购买当代系债券24.55亿元,合计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25.83亿元;通过当代集团子公司武汉天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2.38亿元,形成天风证券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
2021年,天风证券通过私募基金产品购买当代系债券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5亿元;通过支付13亿元受让当代集团对薛某相关公司债权,形成天风证券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
2022年,天风证券通过自营部门逆回购的方式为当代集团提供2.49亿元融资,形成天风证券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
(二)天风证券未按规定披露与光谷融资租赁关联交易,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1年,天风证券参与光谷融资租赁增资扩股,以股权意向金名义向光谷融资租赁转款5亿元,形成天风证券与光谷融资租赁关联交易。
根据2014年修正《证券法》等规定,天风证券应当及时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但其未按规定披露,也未在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天风证券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此外,2020年至2023年,天风证券发行13只债券。相关债券在募集说明书或持续信息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涉及引用了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天风证券公告、情况说明、合同文件、银行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湖北证监局认为,天风证券上述为当代集团、光谷融资租赁以及薛某提供融资的行为违反2014年《证券法》规定,构成2019年《证券法》所述的违法行为;天风证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反2014年《证券法》等规定,构成2019年《证券法》所述的违法行为。
余磊时任天风证券董事长,知悉并同意为案涉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以及天风证券通过当代集团子公司对外投资、向当代集团购买债权事项,仍在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是天风证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关联人提供融资事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琳晶时任天风证券董事、总裁,知悉当代集团对天风证券融资请求,仍在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是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冯琳时任天风证券常务副总裁,知悉当代集团对天风证券融资请求,参与部分天风证券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事项,仍在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天风证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关联人提供融资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翟晨曦时任天风证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知悉当代集团对天风证券融资请求,参与部分天风证券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事项,仍在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是天风证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关联人提供融资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许欣时任天风证券副总裁、财务总监,知悉并具体执行为案涉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以及天风证券通过当代集团子公司对外投资、向当代集团购买债权事项;知悉并参与天风证券以管理的客户资产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事项,仍在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是天风证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关联人提供融资事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湖北证监局决定:
一、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的行为,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
1.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2.对余磊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3.对许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4.对冯琳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5.对翟晨曦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1.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2.对余磊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3.对许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4.对王琳晶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5.对翟晨曦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6.对冯琳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一、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万元的罚款;二、对余磊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三、对许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四、对翟晨曦给予警告,并处以330万元罚款;五、对王琳晶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六、对冯琳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余磊、许欣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2014年《证券法》等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余磊、许欣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同日,天风证券公告称,收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相关业务、责令处分有关人员及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和《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及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湖北证监局表示,经查,天风证券存在以下问题:公司部分员工存在推介非公司代销的金融产品的情形;公司违规与武汉当代天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同开展业务;公司违规销售福升安心稳健1号固定收益类私募投资基金;公司经营决策不审慎,对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管控不力,未有效控制风险。
此外,公司还存在2022年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个别研究报告制作和发布不规范、个别投资银行类项目执业不规范、组织架构与私募基金业务整改不到位、人员管理及备案工作不规范、物业子公司经营范围事项违反承诺等问题。以上事项反映出公司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与合规风控存在缺陷。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等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天风证券采取如下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一是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暂停开展代销私募金融产品业务2年。二是责令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对上述行为涉及的责任人员进行处分,并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三是公司董事长、总裁、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于2026年3月19日1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540号)接受监管谈话。
湖北证监局还表示,经查,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存在经营突破业务范围、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产品运作不规范、私募债存在非市场化发行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采取暂停新设私募基金产品1年和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1年内不得新设私募基金产品,上述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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