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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拟规定:债券发行人、中介机构不得干扰信用评级决策

2021-03-28 13:50:35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3月28日电 据央行官网消息,28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到,发行人、中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信用评级机构的尽职调查,及时提供评级所需的材料,不得干扰评级决策,影响信用评级作业的独立性。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12日。

  来源:央行官网

  征求意见稿立足提升信用评级质量,从规范性、独立性、质量控制等方面强化信用评级行业要求,强化评级结果的一致性、准确性和稳定性,构建以评级质量为导向的良性竞争环境,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市场纪律,压实评级机构作为独立第三方的中介责任,引导其将声誉机制作为生存之本,充分发挥风险揭示功能。

  征求意见稿起草原则要求,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二是坚持“自律”与“他律”结合。三是遵循国际监管原则并结合中国实践。

  征求意见稿要求,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提升评级质量和区分度。一是要求评级机构构建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质量验证机制;二是对于评级大幅调整行为,要求评级机构对评级方法模型进行检查和评估;三是强调评级机构跟踪评级的及时性,提高跟踪评级的有效性和前瞻性;四是要求评级机构主要基于受评主体自身信用状况开展信用评级;五是鼓励评级机构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征求意见稿提到,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坚守评级独立性。一是鼓励设置独立董事,突出信用评审委员会的独立性;二是要求严格落实利益冲突各项管理措施,信用评级机构应强化防火墙机制,完善并严格落实隔离、回避、分析师轮换、离职人员追溯等制度,有效识别、防范和消除利益冲突,确保评级作业部门与市场部门之间、评级业务与非评级业务之间的隔离;三是将公司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具体落实到人,加强评级全流程和全部员工的合规管理。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主动评级、投资人付费评级并披露评级结果,发挥双评级、多评级以及不同模式评级的交叉验证作用,引导市场选择评级质量好、区分度高的信用评级机构。

  征求意见稿要求,发行人、中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信用评级机构的尽职调查,及时提供评级所需的材料,不得干扰评级决策,影响信用评级作业的独立性。发行人、中介机构拒不配合,导致评级作业无法继续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进行暂停或终止评级,并对外披露。对存在级别竞争、买卖评级、输送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蓄意干扰评级独立性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信用评级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提出,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机制。一是细化评级机构信息披露,要求分开披露受评主体个体信用状况和外部支持提升情况的信息;二是鼓励发行人采用多评级,引导扩大投资者付费评级适用范围,发挥多评级以及不同模式评级的交叉验证作用;三是明确评级机构评价评估应以评级质量为核心、以投资者为导向,并定期组织开展。

  征求意见稿明确,优化评级生态环境,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一是降低监管对外部评级的要求,择机适时调整监管政策关于各类资金可投资债券的级别门槛;二是强化发行人、中介机构等配合信用评级作业开展的义务,明确各相关方不得干扰评级决策,影响信用评级作业的独立性;三是继续稳步推动评级对外开放,积极培育国内评级机构。

  征求意见稿强调,严格监督管理,加大对违规行为惩戒力度。一是联合制定统一的评级机构业务标准,加强监管协同和信息共享,防止监管套利;二是加强对评级质量和全流程作业合规情况的检查;三是对违规机构和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中新经纬APP)

(编辑:张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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