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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要求:地方国企权益类永续债占净资产比例不得超40%

2021-04-08 17:12:36 21世纪经济报道

  独家|地方国企需按时报送债务风险监测报表,权益类永续债占净资产比例不得超40%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杨志锦 上海报道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多位地方国资人士了解到,在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后,又下发了《关于报送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情况的通知》,研究制定了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和债券风险监测报表。

  具体而言,在“地方企业财务快报”增设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监测表、地方国有企业风险债券明细表(针对已发生违约或存在违约风险的债券)、地方国有企业债务债券风险监测指标自动计算表三张报表,地方国企及各级国资委需按期(季度、年度)填报相关数据,与企业财务快报一起报送。国资监管机构还需每年报送上年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总结。

  按照监管要求,“权益类永续债占净资产比例”为境内和境外永续债占净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40%。

  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监测表统计地方国资委系统监管企业负债类债券、权益类永续债等隐性债务、债券到期、已经违约或存在违约风险的带息负债和权益类永续债券等期末的本金余额情况。

  上表中,其他永续债包括永续信托计划、永续保险债权投资计划、永续债权融资计划以及其他类似创新融资工具。

  地方国有企业风险债券明细表统计地方国资委系统监管企业境内、境外发行的已经违约和存在违约风险的债券(包括负债类和权益类)情况,需逐笔填列。

  该表还关注发行人是否属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此处需参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判断。

  根据国发19号文,融资平台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财预412号文进一步提出,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地方国有企业债务债券风险监测指标自动计算表由系统自动计算,用于监测债务风险、债券风险情况,前者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等指标,后者关注债券占带息负债比例、一年内到期债券占比、次季度到期债券占比、权益类永续债占净资产比例等指标。

  其中,“债券占带息负债比例”为负债类债券占带息负债的比例。纳入债务风险重点管控范围的企业,原则上债券余额占带息负债总额比重不超过30%。

  “一年内到期债券占比”、“次季度到期债券占比”均包括负债类债券和权益类债券,其中权益类债券的到期日按基础年期的到期日判断。纳入债务风险重点管控范围的企业,原则上一年内到期债券占债券余额比重不超过60%。

  此外,“权益类永续债占净资产比例”为境内和境外永续债占净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40%。

  《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各地方国资委要加快建立健全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完善重点债务风险指标监测台账,逐月跟踪分析,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各级企业债务风险的动态监测,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应对。

  意见还提出,可参照中央企业债务风险量化评估体系,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量化评估机制,综合债务水平、负债结构、盈利能力、现金保障、资产质量和隐性债务等,对企业债务风险进行精准识别,将债务风险突出的企业纳入重点管控范围,采取特别管控措施,督促企业“一企一策”制定债务风险处置工作方案,确保稳妥化解债务风险。

(编辑: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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