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中新经纬>>产经>>正文

国家卫健委:已研究编制拟新增职业病病种诊断标准

2024-04-25 17:05:35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4月25日电 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王建冬25日表示,研究编制了拟新增病种的诊断标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工作正在按照程序加快向前有序推进。

  25日下午,国家卫生健康委就“推进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护佑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举行发布会。会上有记者提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工作进展如何?遴选进入职业病目录的病种的原则和工作思路是什么?

  王建冬答复称,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职业病就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疾病。

  王建冬强调,这里有三个要素,一是劳动者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二是在职业活动中,三是因为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因为这三个要素引起的疾病,是不是就是职业病呢?也不一定是。由于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如果是职业病目录当中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也就是说,法定的职业病必须具备这四个要素。一个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第二这个病必须是在职业活动中得的,第三个是因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得的,第四个是这个病必须是职业病目录中的病种。”王建冬补充称。

  王建冬介绍,我们国家职业病目录是2013年公布的,现行的职业病目录,10大类132种职业病,这132种疾病才是我们国家的法定职业病。所以,大家常说腰背痛、颈椎病、长期站立导致的静脉曲张,这些疾病有可能是因为工作当中的不良工作方式或者不良坐姿引起的,但是也有可能是我们生活当中不良的生活行为方式造成的。这些疾病一般统称为工作相关疾病,它既与工作相关,又与生活相关,可能还与其他因素相关。从关联程度上来看,法定职业病是从工作相关疾病中遴选出来的,易于进行职业病归因诊断并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疾病。就是说,我们的132种疾病,是工作相关疾病当中的一部分,易于进行职业病归因诊断,而且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这是两者工作相关疾病和职业病的区别和联系。

  王建冬指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目录的调整工作,期盼扩大病种,更多地把职业人群在职业活动中得的疾病纳入到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来。2020年以来,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了调整的相关前期研究,了解国外和国际劳工组织目录制定的进展情况,通过走访用人单位、走访职业病诊断机构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听取各方面对目录调整的意见。在这个基础上,我们组织专业机构研究编制了拟新增病种的诊断标准,目录调整工作正在按照程序加快向前有序推进。

  另外,我们国家就业人员超过了7亿人,职业病目录的调整工作,总体上遵循着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原则,新增的职业病病种要和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聚焦重点职业人群,补齐现行目录的短板,基本上做到不增加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依据这些工作思路,来做好相关纳入目录病种的遴选工作。

  王建冬表示,无论制定或者调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目的都是为了预防。我们说所有的职业病都是可以预防的,就是要突出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法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纳入目录的病种,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落实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责任,做好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最大程度避免或者减少劳动者罹患职业病。没有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工作相关疾病,重点是鼓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定期开展健康检查,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开展劳动者健康指导和健康管理,做好工作相关疾病预防知识的科普宣传,提升劳动者防病意识和防病技能,实现不得病、少得病的目标。(中新经纬APP)

来源:中新经纬

编辑:熊思怡

广告等商务合作,请点击这里

未经过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中新经纬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
关注中新经纬微信公众号(微信搜索“中新经纬”或“jwview”),看更多精彩财经资讯。
关于我们  |   About us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经纬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京B2-20230170]  [京ICP备17012796号-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8513525309 报料邮箱(可文字、音视频):zhongxinjingwei@chinanews.com.cn

Copyright ©2017-2024 jwvie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中新经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