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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观财报|康隆达:业绩承诺方及担保方未履行补偿承诺被责令改正

2025-07-02 19:30:34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7月2日电 康隆达2日盘后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宜春丙戊天成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宜春亿源锂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江西天成锂业有限公司、董爱华、李锦萍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

  据《决定书》,经查,2022年9月,康隆达与宜春丙戊天成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成管理)、宜春亿源锂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亿源锂)、江西天成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锂业)、董爱华、李锦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康隆达以21200万元分别向天成管理、亿源锂收购其所持有的天成锂业11.31%、6.36%的股权。

  天成管理、亿源锂承诺天成锂业在2022年、2023年和2024年内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8000万元、20000万元和21000万元。若天成锂业在2022-2024年累计3个会计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未能达到3年承诺净利润目标,天成管理、亿源锂应在接到康隆达通知后的30日内以现金方式对公司予以补偿。天成锂业、董爱华及李锦萍对天成管理及亿源锂的前述业绩补偿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西天成锂业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天成锂业2022-2024年实际累计实现净利润未能达到3年承诺净利润目标。康隆达已于2025年4月26日发出业绩补偿通知,并于2025年6月6日进行催告。截至目前,上述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

  浙江证监局指出,天成管理、亿源锂作为业绩承诺方,天成锂业、董爱华及李锦萍作为连带责任担保方,在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的情况下,未按约定履行业绩补偿承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五条所述违反承诺情形。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天成管理、亿源锂、天成锂业、董爱华、李锦萍分别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据康隆达6月6日发布的最新《关于业绩补偿的进展公告》,业绩承诺人应在接到上市公司通知后的30日内向上市公司补偿现金共计11617.69万元。公司已于5月26日分别收到天成管理支付的业绩承诺补偿款64万元和亿源锂支付的业绩承诺补偿款36万元,合计收到业绩承诺补偿款100万元。

  二级市场上,康隆达2日收涨0.83%报25.51元/股。(中新经纬APP)

来源:中新经纬

编辑:王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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