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9月4日电 题:个税政策调整不能忽视年终奖速算扣除数
作者 葛长银 中国农业大学会计系副教授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0号),再次延续惠民的年终奖计税优惠政策到2027年底。此举彰显税务部门为工薪阶层减负的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从专业角度看,年终奖税收优惠政策还有一个历史遗留问题没有解决,那就是速算扣除数的设计问题。速算扣除数是纳税人按收入总额计税时,由于涉及两个以上的税率,低税率收入也按高税率计算了,这就多算了纳税额,本着公平原则,多算的纳税额要减除,这个减除数就叫速算扣除数。举例说明:一个人的月收入扣除免征额和其他减除项目后,应纳税额为5000元,依据税法规定,其中的3000元适应3%的税率,应纳税90元(3000×3%);另外2000元适应10%的税率,应纳税200元(2000×10%);当月合计纳税290元。但中国个税税率分了七级,分段计算相对麻烦,为了计算方便,税收部门就提前在各档税率之间算出一个速算扣除数——比如在3%至10%这两个税率之间,依据低档的应纳税额和税率之差,即“3000×(10%-3%)”算出210元的速算扣除数,按高档税率计税时减除:5000×10%-210=290元。跟分段计税的纳税额一致。其他税率区间的速算扣除数也是这样计算的。
但年终奖的速算扣除数发生了变化。纳税人取得年终奖后,先根据奖金数额找税率,比如年终奖36000元,除以12个月,就是3000元,适用3%的税率,纳税1080元(36000×3%),不涉及速算扣除数,跟每月按3000元纳税90元(全年1080元)一致;年终奖如是60000元,除以12个月就是5000元,适用10%的税率,但依据税法规定只能减除一个速算扣除数即210元,纳税60000×10%-210=5790元。这比每月按5000元纳税290元(全年纳税3480元)就多了2310元(5790-3480)。相差的原因是年终奖除以12个月找适应税率,但政策规定只能扣除一个速算扣除数210元,少扣了11个速算扣除数,正好是2310(210×11)。
年终奖的速算扣除数是2005年设计的,至今,年终奖的计税依然存在临界点上下纳税额差别很大的问题,这虽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在大力度减轻人民负担的当下,也觉得美中不足:因临界点的一块钱之差,最高能让纳税人多交8万多税款。其实,对此的调整比较简单,只需把“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这个计税公式,调整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甚至可以从2023年度的个税汇算清缴开始。如此能惠及适应税率在10%以上的工薪阶层,不留死角地减轻这个消费主力群体的税负。这就相当于国家发钱,消费主力群体增加了收入,如此也能拉动消费,盘活经济。
自2008年个税修法开始,个税改革调查研究做得差不多了,各方面的问题也基本摸清,监管手段也越来越完备。笔者推断,2028年财税部门或会在构建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方面有大的调整。比如将薪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个税率表合二为一,45%的税率降到35%;个人的所有收入都要纳入汇算清缴,让高收入人群承担更多纳税责任;对走出国门经营的企业人员实行税收优惠等等,应是改革的方向和重点内容。更加公平、完善的税收制度也是国人期待的。(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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