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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控股11家公司协同重整草案:相关债权分类及清偿方式基本明确

2021-09-27 11:06:07 经济观察网

  海航控股11家公司协同重整草案:相关债权分类及清偿方式基本明确  

  9月27日上午,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控股”)将召开重整案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将表决重整计划草案。

  9月26日晚间,经济观察网记者获悉了海航控股(600221.SH)及其10家子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内容,该草案披露了海航控股的资产情况、负债情况、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和债权的分类、调整及清偿。

  出资人权益调整

  草案披露,据海航控股2021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1年6月30日,海航控股合并范围总资产为2176.98 亿元,总负债为2457.48 亿元,净资产为-280.5亿元,以 2021年2月10 日为基准日,11家公司(指海航控股及其10家子公司)资产市场价值简单加总为945.85 亿元,清算价值简单加总为 409.56 亿元。

  而截至目前,共有4915家债权人向11家公司管理人申报9215笔债权,申报金额合计 3972.09 亿元。经管理人审查,已经提交法院裁定确认和预计后续法院可以裁定确认的债权共计约1612.93 亿元。

  此外,11家公司另有依法无需申报的应付未付经营性欠款、继续履行合同的融资租赁等共益债务及职工债权,以及未申报债权和或有债务。

  草案称,经管理人对11家公司的调查和梳理,决定11家公司协同重整,将统一引入战略投资者和统一偿债。

  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海航控股层面的出资人调整方案为,以海航控股现有A股股票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10股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转增形成的股票中,其中不少于44亿股股票以一定的价格引入战投方,股票转让价款部分用于支付11家公司重整费用和清偿相关债务,剩余的股票转让价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提高经营能力。剩余的转增形成股票,以一定的价格抵偿给11家公司部分债权人。

  10家子公司层面,其中海航技术、科航投资、乌鲁木齐航空、福顺投资、福州航空这5家子公司不进行出资人权益调整,剩下的5家子公司将对部分股东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调整方案为将部分出资人的注册资本转为海航控股持有。

  5家子公司层面部分股东出资人权益调整具体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持有的新华航空全部注册资本转为海航控股持有;北京鸿瑞盛达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山西航空全部注册资本、海航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山西航空全部注册资本均转为海航控股持有;云南鹏夏元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祥鹏航空全部注册资本转为海航控股持有;海航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长安航空全部注册资本转为海航控股持有;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北部湾航空全部注册资本转为海航控股持有。

  债权分类及偿债方式

  草案将11家公司的债权分为五类,一是职工债权、二是税款债权、三是有财产担保债权、四是普通债权、五是劣后债权。 对于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均不作调整,由11家公司各自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对于劣后债权,劣后债权不占用本次重整偿债资源,不安排债权清偿。

  对于普通债权,以11家公司剔重后的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10万元以下(含)的部分,由11家公司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后60天内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清偿完毕,如果自有资金不足,用战投方投入的资金安排清偿。

  普通债权的每家债权人在11家公司最多可受偿10万元,超出10万元的部分,分救助贷款和其他普通债权两种情形处理,如果是救助贷款,本金及利息部分参照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其他部分按照其他普通债权方式清偿。

  如果是其他普通债权,也分两种方式进行清偿——关联方清偿和股票抵债。其他普通债权中,每家债权人 64.38%债权由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方清偿。剩下的35.61%用海航控股的A股股票抵债,抵债价格为 3.18 元/股。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调整及清偿方式较为复杂。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本金及利息部分在担保财产的市场评估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市场评估价值范围外的本金及利息,以及全部的罚息、复利、违约金、维持费等惩罚性费用将调整为普通债权,按普通债权的清偿方式清偿。

  调整后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将由担保人或建设工程所有权人留债清偿,留债期限为10年,以 2022 年为第一年,从第二年起逐年还本,还本比例分别为 2%、4%、4%、10%、10%、15%、15%、20%、20%。每年按照未偿还本金的金额付息。留债利率按原融资利率与2.89%/年孰低者确定,利息从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次日起算。

  对于有财产担保债权的调整及清偿方案,还涉及担保方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与抵质押担保债权的优先顺位、外币债权的留债清偿、担保物估值为0等情况的细分安排,在此不一一列举。

  除开以上的五类债权,对于11家公司在重整期间的共益债务,例如说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重整期间新签署的飞机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的债务、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等,由11家公司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随时清偿。

  草案披露,本份草案只有在获得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通过,并获法院裁定批准后才会生效,如果草案没有被表决通过或未获法院裁定批准,11家公司将终止重整程序并被宣告破产。

  “只有在重整计划通过、批准的基础上,恢复和提高十一家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才能使债权人持有的股票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优质资产,所有利益主体才能分享十一家公司重整成功带来的重整效益。为实现这一目标,真诚希望各位债权人鼎力支持海航控股及十家子 公司的重整,同意《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最后写道。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李华清

(编辑:杨京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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