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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有效授权质押客户证券 光大证券香港公司被罚250万港元

2020-09-29 17:53:27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9月29日电 据香港证监会网站29日消息,中国光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下称“光大证券香港公司”)因在未经有效授权下,将客户证券质押予银行以获得财务通融,遭香港证监会谴责及罚款250万港元。

  香港证监会采取上述纪律行动,是因为光大证券香港公司在没有客户的有效授权下,质押了客户证券以获得财务通融,违反了:《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第8项一般原则及第11.1(a)段;及《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第7、8及10条。

  来源:香港证监会

  香港证监会调查发现,在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8月19日期间,尽管约由6841名客户给予光大证券香港公司的常设授权的有效期已届满,但光大证券香港公司仍依赖这些授权质押客户的证券,作为获取三家香港银行的信贷额度的抵押品。有关常设授权的有效期于2018年3月31日届满。

  香港证监会指出,在厘定有关罚则时,已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包括:

  在发现其未有遵从《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后已安排赎回所有已质押的客户证券,并自行向证监会作出汇报;

  没有为客户的常设授权续期,主要是由于其旧有与现有合规团队的成员之间沟通不足所致,且并无证据显示其存在系统性缺失;

  并无证据显示违规行为令客户蒙受损失;

  光大证券香港公司与香港证监会合作解决证监会的关注事项,及接受其调查结果和纪律行动。

  查阅《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第8项一般原则规定:持牌人或注册人应确保客户的资产尽快及妥善地加以记帐及获得充分的保障。

  第 11.1(a)段规定:持牌人或注册人在处理客户的交易及客户资产时,应确保妥善地及尽快处理客户的资产及加以记帐。当持牌人或注册人或代表持牌人或注册人的第三者管有或控制客户所持有的仓盘或资产时,持牌人或注册人应确保客户所持有的仓盘或资产获得充分的保障。

  《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第10条规定,中介人须采取合理步骤,以确保除非按规定行事,否则客户证券及证券抵押品不得存放、转让、借出、质押、再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香港证监会强调,稳妥保管客户资产是持牌法团的基本责任,即使客户的资金/证券其后获归还至客户的信託帐户,但任何违反这项责任的行为都是不能姑息的。(中新经纬APP)

(编辑:董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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