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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观财报|科净源因未及时披露担保事项被罚150万元

2025-10-10 19:57:06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10月10日电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日发布公告称,公司被北京证监局罚款150万元。

  来源:科净源公告

  北京证监局表示,经查明,科净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科净源全资子公司安装公司为烟台合康物资有限公司、山东博淼实业有限公司、烟台宗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定期存单质押方式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6000万元、6000万元、3000万元,累计金额为1.5亿元。上述担保未履行科净源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科净源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科净源自查后,案涉担保于2024年3月31日前全部解除。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了案涉担保情况。

  北京证监局表示,科净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李崇新作为科净源时任总经理及安装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全面负责科净源经营管理,签署案涉担保合同,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科净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硕作为科净源时任监事及安装公司会计人员,负责办理案涉担保业务,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科净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硕存在不配合调查情形。

  赵雷作为科净源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审批案涉担保资金调拨但未予以充分关注,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科净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据相关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科净源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对李崇新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王硕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赵雷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科净源对此表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科净源还提到,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网站信息显示,科净源成立于2000年。该公司立足于水环境治理行业,是一家专业从事水环境系统治理的创新型综合服务商,围绕客户对水环境治理的需求,为其提供水处理产品、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和运营服务。

  2025年上半年,科净源实现营收1.49亿元,同比增长24.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83万元,同比增长137.45%。(中新经纬APP)

来源:中新经纬

编辑:万可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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