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0月25日电 25日,中国期货协会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就《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并对《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要求。拟增加居间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也不得成为该居间人名下客户的相关要求。
关于《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显示,协会结合期货居间人展业现状及自律管理实践,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进一步明确规范了期货公司居间合作条件、居间人名下客户交易和操作监测、居间人禁止性行为、居间人培训管理、居间人互联网展业等要求,完善了居间人退出机制等。
修订主要内容为:
一是进一步完善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要求。明确居间人由目前最多与三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修改为只能与一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除居间人本人不得成为自己的居间人外,增加居间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也不得成为该居间人名下客户的相关要求。
二是进一步明确居间人禁止性行为。梳理完善居间人禁止性行为条款,增加居间人不得通过未向期货公司报备或他人的互联网营销账号开展客户招揽活动等相关要求。
三是强化对通过互联网展业居间人的持续管理。完善期货公司对居间人尽职调查要求,期货公司应当要求居间人报备本人互联网营销账号,并通过客户回访等方式确认居间人实际用于互联网展业的账号信息与其向期货公司报备账号信息相一致。要求期货公司加强居间人营销内容监测监控等。
四是完善居间人名下客户交易和操作监测要求。要求期货公司将对居间人名下客户账户交易趋同、存在配资嫌疑情形纳入监测范围。明确对名下客户数量、权益较多的居间人的监测报告要求。
五是完善居间人退出机制。为更好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本次修订进一步强化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主体责任,完善了居间人退出机制,以强化“零容忍”震慑。(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