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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首违不罚、轻微免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征意见

2025-11-06 11:46:16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11月6日电 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二)(征求意见稿)》《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新经纬注意到,《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二)(征求意见稿)》涉及三项违法行为类型,包括:1、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未履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相关义务;2、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3、在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下,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本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外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下同

  在清单说明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出,清单针对某一违法行为类型列明的适用条件,应当同时具备。同时,初次违法是指生产经营主体第一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法被判定为违法行为的情况。 同一生产经营主体两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视为初次违法。另外,生产经营主体存在情节严重情形的,不适用本清单;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以及为其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适用本清单。

  《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二)(征求意见稿)》涉及四项违法行为类型,包括:1、食品销售经营者销售混有异物的预包装食品;2、食品经营者经营添加未列入药食同源目录中药材的餐饮食品;3、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不符合明码标价规定;4、虚假宣传。

  今年初,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督促引导当事人积极整改,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犯的,结合实际依法处罚,做到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同时,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要引导其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监督当事人依法履行召回义务,并对非法产品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场。对发现不合格产品的,应当加大抽检和日常监管频次;对非法产品要追踪溯源,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能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加强源头治理。(中新经纬APP)

来源:中新经纬

编辑:付健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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