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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2019-11-22 10:21:58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11月22日电 据司法部网站22日消息,教育部日前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一般惩戒方面,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拟可采取点名批评、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课后留校教导等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

  《征求意见稿》提出,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育人为本、合法合规、过罚适当、保障安全等原则。

  除一般惩戒外,较重惩戒方面,《征求意见稿》称,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现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教师经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拟可实施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游览、社会实践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由学校学生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等教育惩戒措施,并应当通知家长。

  严重惩戒方面,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屡教不改的,或者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教师应当提请学校采取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等措施进行教育惩戒。

  此外,教师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或者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予以制止、暂扣并通知家长,情况严重的,应当报告学校。暂扣的违规物品应当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违法、危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征求意见稿》同时强调,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不得有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等行为。教师若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对因重大过失导致学生身体伤害的,学校承担相关赔偿等责任后,可以向教师追偿。(中新经纬APP)

(编辑:张澍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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