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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记载事项与实际不符 中国人寿财险一支公司被罚

2020-12-28 15:59:23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12月28日电 银保监会网站公告,因会计凭证记载事项与实际发生事项不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人寿财险”)松原中心支公司被罚款三十万元。

  公示信息显示,经查,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辆保险营业费用项下的租车费、防灾减损费科目合计列支1,467,718.00元,以上费用会计凭证记载事项与实际发生事项不符。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相关费用明细表、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吉林银保监局指出,上述会计凭证记载事项与实际发生事项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决定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予以罚款三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同日(28日),吉林银保监局还公示了对崔永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信息显示,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崔永刚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吉林银保监局表示,上述会计凭证记载事项与实际发生事项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崔永刚予以警告并罚款六万元的行政处罚。(中新经纬APP)

(编辑:熊思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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