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让人搭车出事故怎么赔偿?最高法回应
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的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在会上介绍,对于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在机动车使用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应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
陈宜芳表示,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全责、主责等认定,通常是对事故中各方行为人的行为比较后作出,并不当然等同于确定机动车使用人对搭乘人所受损害的过错。“好意同乘”情形下,机动车使用人是否构成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仍需结合全案事实作出认定。《解释(二)》第三条明确,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上述认定、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判断机动车使用人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有利于充分发挥“好意同乘”制度价值,鼓励互助、托举善行。(记者 刘世炯)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经纬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京B2-20230170] [京ICP备17012796号-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20005]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京(2022)0000107]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8513525309 报料邮箱(可文字、音视频):zhongxinjingwei@chinanews.com.cn
Copyright ©2017-2026 jwvie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中新经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