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9月8日电 8日午间,红塔证券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相关事项的说明公告称,对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令已经撤销,公司经营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春晖的工作及出行一切正常。
红塔证券表示,近日,公司关注到有媒体发布题为《这家上市券商及总裁,被限高!》等相关报道。
经公司核查,报道中提及的北京金融法院2025年7月1日立案的(2025)京74执1145号执行案件,系公司与上海潼骁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潼骁投资”)相关仲裁引起。
红塔证券披露,2024年10月30日,公司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上国仲”)发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争议仲裁案仲裁通知,仲裁事项为公司管理的红鑫2号于2020年8月14日至8月17日与申请人潼骁投资担任管理人的潼骁1号开展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相关事项已在《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潼骁投资请求上国仲裁令:①红鑫2号向潼骁1号偿还本金及其利息、补息、罚息累计96221057.22元;②潼骁1号有权就160500手19华晨04债券折价、拍卖、变卖、清偿所得价款及其孳息在前述仲裁请求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③公司在100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25年4月14日,公司收到上国仲发来的《裁决书》(上国仲(2024)第3382号),裁决如下:
1.公司管理的红鑫2号向潼骁投资管理的潼骁1号偿还人民币96221057.22元(其中本金人民币59885000元,利息和补息人民币18461633.22元,自借款之日起暂计至2024年9月30日,罚息人民币17874424元,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暂计至2024年9月30日)、补息(以人民币59885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1日起按7.5%/年计算)和罚息(以人民币59885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1日起按0.02%/日计算)均计算至公司管理的红鑫2号实际还款之日;
(二)潼骁投资管理的潼骁1号有权就公司管理的红鑫2号从华晨集团就19华晨04债券已经受偿的金额上优先受偿,并在未来就19华晨04债券继续受偿的金额上仍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736986元,应由公司管理的红鑫2号全部承担;鉴于潼骁投资已经全额预缴本案仲裁费,故公司管理的红鑫2号应向潼骁投资支付人民币736986元;
(四)对潼骁投资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裁决项所涉义务,当事人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公司已于2025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
2025年7月7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执行通知书(2025)京74执1145号,上海潼骁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已于2025年7月1日立案执行。2025年8月1日,北京金融法院划扣红鑫2号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37932118元。
2025年9月3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限制消费令(2025)京74执1145号,主要内容如下:本院于2025年07月0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上海潼骁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申请执行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春晖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限制消费措施自限制消费令发出之日起生效,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解除。如公司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红塔证券表示,根据仲裁结果,本案执行依据的裁决书所确认的付款义务人为红鑫2号而非红塔证券,红塔证券作为独立法人对潼骁1号不负有任何付款义务。本次仲裁及执行结果对公司损益及整体经营情况不构成影响。
目前,针对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春晖的限制消费令已经撤销,公司经营和法定代表人沈春晖先生的工作及出行一切正常。
公开资料显示,红塔证券作为中国烟草总公司控制的唯一证券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于2019年7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是A股第36家上市券商。
业绩方面,2025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1.89亿元,同比增长15.69%;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70亿元,同比增长49.25%。(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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