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新经纬4月8日电 国机精工8日盘后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警示函。
河南证监局指出,经查,国机精工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募集资金未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二是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最高余额超过董事会审议额度。公司未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上述情况,导致专项报告披露不准确。三是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非募集资金。
河南证监局认定,国机精工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2号)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四条、第七条第三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五条的规定。
国机精工董事长蒋蔚,时任董事长朱峰,总经理闫宁,时任总经理陈锋,财务总监闵莉,时任财务总监刘斌,时任财务总监许世栋、董事会秘书赵祥功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河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蒋蔚、朱峰、闫宁、陈锋、闵莉、刘斌、许世栋、赵祥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对此,国机精工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总结、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国机精工称,本次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国机精工官网介绍,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是一家多元化、国际化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业务聚焦精密制造领域,在高精度、高可靠性轴承与高速高效超硬材料制品及相关零部件研发与制造、检测与试验方面具有雄厚的实力。
财务方面,2025年前三季度,国机精工实现营业收入22.96亿元,同比增长27.1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6亿元,同比增长0.79%。
二级市场上,截至今日收盘,国机精工“10cm涨停”,报45.97元/股,最新市值246亿元。(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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